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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管會將全面檢討銀行法「天條」72條之2建築融資規定,包括電廠等融資、銀行海外分行在國外當地放款不計入建築融資上限30%計算,及依法取得登記的廠房認定程序從寬等三大重點,一旦放寬將有利銀行不動產授信,間接挹注房市資金。

金管會銀行局高層昨(11)日表示,有關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,會整體考量,業者建議都會檢討,未來也會洽中央銀行等相關單位意見,今年第4季應該會有結果。

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,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,不得超過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的30%。

72條之2被視為「天條」,不能輕易變動,去年8月金管會以函釋方式,增加排除適用項目來作放寬,共增列廠房、都更興建等八項,免計入建築融資上限30%限制。

最近銀行基於實務需求,再度向金管會建議放寬規定,金總白皮書也提出建言,金管會內部正進行檢討。重點包括第一,電廠、汙水處理廠及焚化爐等政府公共工程,能否排30%上限。

官員表示,依規定,只要資金用途用於不動產,就要納入30%上限,換言之,電廠、汙水處理廠的融資,如果資金是用來購置設備,理論上是不用計入30%,但過去金管會並無明文解釋,因此各銀行作法可能不同。

金管會正了解各銀行實務上作法後,再評估是否統一作解釋。

第二,銀行海外分行建築融資能否排除適用。官員表示,根據現行規定,須納入30%上限計算的授信,除國內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外,也包括海外分行承作的外國當地建築融資業務。

銀行反映,這項限制會影響海外分行業務的發展,因海外分行的所在地當地無此限制,台灣的銀行金融業相對吃虧。金管會已請銀行公會蒐集國外規定,作為金管會評估參考。

第三,依規定,廠房興建貸款也可排除適用30%上限,但前提須依「工廠管理輔導法」申請許可或登記的工廠,業者反映,實務上,會先蓋好廠房後再辦理登記,但興建過程就需要銀行融資,兩者會有時間差,希望金管會能從寬解釋。

官員表示,這部分金管會內部還在討論;原則上,只要銀行做好評估及控管,確保興建的廠房會依法辦理登記,而不是違章工廠,程序上可以考慮從寬認定。

經濟日報/提供

 

轉載聯合新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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